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1-25 16:03: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是需要使用土地的人用供役地人的土地的权利,双方在法律的规定下签订合同达成设立地役权的设定就可以确定身份了,所以设立地役权是要满足一些成立要件的,那么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吧。
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地役权的概念

  1、地役权是以他人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三、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的知识,阅读文章得知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两片土地;二是给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三是使用的土地必须是别人的土地;四是地役权是不能分割的权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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