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况,动产设立抵押权的自合同成立生效设立。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自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设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抵押权的作用是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担保债权,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价值。其担保效力最为可靠,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就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1.定义不同: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法律角色不同: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而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3.归属问题: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再为他人提供担保。找法网提醒您,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借款人就是抵押人,而放款银行就是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