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二)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在被称作抵押协议的法律文件中,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
(一)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在债务清偿之前,抵押权长期有效。
(二)房产他项权利证上记载的有效期限,对抵押权没有影响,即使超过他项权利证上记载的时间,抵押权仍然有效。
(三)债务清偿后,双方当事人要共同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否则,抵押权仍然设定在该房屋上。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般来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时候起算3年;或者还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债务人可能会胁迫或者是威胁债权人,致使债权人无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胁迫或者是威胁终了之日申请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主张和行使也是有区别的,抵押权可以主张但是不一定主张就一定会优先受偿,一个抵押物可能会存在多种状态,所以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考虑,同时行政机关的强制要求等,也不一定会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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