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方式有:
1.保证:
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抵押:
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3.定金:
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质押:
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债权担保的注意事项:
1.担保方应是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进行担保的。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
2.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
3.以原债务变更或修改原债务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得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债权人担保人的区别如下:
1.权利优先性不同。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者破产分配行使自己的债权;
2.实现权利的方式不同。担保物权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找法网提示您,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