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具体分类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的特征:
1.质押为担保物权。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
2.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
3.质权的不可分性。找法网提醒您,质权设定后,债权人就质押财产之全部行使其权利,质押财产分割、部分让与,债权分割、部分让与或部分清偿,均不影响质押权的存在。质权效力及于被担保债权的全部,及于标的全部,即质权人如债权原本或利息有一部未受清偿,也有留置及拍卖标的全部的权利,这是质权的不可分性。
4.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与保全性。质权为价值权。
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不转移所有权。所以质权人有责任保证你出质物在质押期限内的完好。当然因为是质押,所以相对的部分使用权被冻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作为出质物,如果届时依照合同无法偿还借款,质权人不得直接拿质押物抵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只能通过法定的拍卖,或者另行的债务清偿约定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