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包括土地和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集体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以及集体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等。同时还有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包括土地和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集体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以及集体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等。同时还有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