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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07.06    浏览量:

摘要

企业养老金计算,建国以来,已经有四次较大的改变,老办法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确定比例计发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解决2016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6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6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6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6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