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办事指南 社会保障 正文

上海生育险政策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10.27    浏览量:

摘要

生育险是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之一,也是大家常说的五险中的一种。但是各地区的生育险政策略有差别,上海也不例外,上海生育险政策也在适时的作出调整,目的就是更好的符合上海当地的实际情况,生育险报销标准以及报销范围都已经作出了说明,具体的内容可以随小编一起来了解。

一、上海生育险政策

2016年7月1日起,上海市将落实生育保险新政,政策中规定在上海市申领生育保险基金的女职工必须满足条件:“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满9个月”,不满足条件的女职工将设置“等待期”。

对于不满足缴费月数条件的在职生育女性,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比例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待女职工缴费满足“等待期”后,也就是待女职工实际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用人单位可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据了解,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规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的妇女取消了“晚育假”,同时增加了“生育假”30日,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基础待遇98天,难产为113天,另外还可享受生育假3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每多一胎可增加15天的享受期限;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为42天;4个月以下流产(含宫外孕)的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限15天。

对于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包括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为300元,人工流产不享受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

二、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关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上海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生育险为女性同胞的生育过程提供了保障,为大家的生育带来一些社会福利。大家在进行生育保险报销的时候一定要准备报销所需要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生育险的报销,降低生孩子的费用,减轻家庭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