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茂名市国内收养登记受理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9.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10.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11.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茂名市国内收养登记申请的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3.收养人情况证明;
4.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5.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健康报告;
6.被收养人户口簿;
7.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8.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
9.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10.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1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1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13.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三、茂名市国内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2.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60日。)
3.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4.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5.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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