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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2020年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20.07.08    浏览量:

摘要

关于“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

落实措施:

2020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山东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7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方案安排,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补发资金发放到位。

待国家明确政策后,第一时间制定山东省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关于“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落实措施:

研究制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并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30元 ,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实现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之比不超过2:1。

完善门诊就医结算政策,优化门诊联网结算程序,全力争取纳入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结算国家试点。

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

跟踪对接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国家部委明确相关规定后第一时间推出实施细则并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