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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逃逸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指南

更新时间:2020.11.11    浏览量:

摘要

在车祸发生时,肇事方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肇事逃逸现象越来越多,而受害者需要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于是车祸逃逸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就成了受伤者最关心的问题。关于车祸逃逸医疗费用报销,找法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受害人医疗费报销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受害人可以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使用医保可以报销,只要是医保范围内的用药。

1、医保缴纳情况可以到当地社保网站上查询,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可以。

2、医疗保险并不是全部都可以报销,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并且有最高支付限额。

3、个人负担部分包括:

(1)普通门(急)诊费用;

(2)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3)住院(门诊规定病种)部分费用也要自付。

4、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二、车祸逃逸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根据《解释》中“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从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车祸逃逸医疗费用在肇事者不支付和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可以由我们缴纳的保险金进行先行支付,随后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肇事事进行诉讼请求赔偿。而车祸逃逸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只包括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但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我们也不必担心费用过高,法律规定个人负担部分有最高支付限额。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找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