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最长期限为20年,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不予保护。也就是说超过20年诉讼的案件,法院仍须立案受理。法院不能自行以超出时效问题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当认定对方当事人承认诉讼请求时效的有效性,按照正常的时效继续审理。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方提出诉讼时效的答辩,法院才能审查。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期间为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
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即尽管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但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的。另外,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即便超出20年的,人民法院仍应立案,且不得主动审查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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