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故诉讼时效的延长并非是随意的,而是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因此,公民一定要积极主张自身权利,防止因时效问题,使损害得不到有效解决。
1994年6月25日至7月14日,李则庄因患胃出血在市医院住院治疗,期间3次输血,血液来源于三门峡市血站,2014年,李则庄体检时被市医院检验为丙型肝炎,后到市医院及黄河医院检查,丙型肝炎,对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丙型肝炎的感染存在多种途径,输血的主要途径之一,市血站作为提供血液制品的主体,对使用和提供的血液制品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血液合格且不含丙肝病毒,亦不能证明李则庄系自己感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市医院、市血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本案属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丙肝的潜伏期较长,且不容易被发现。2014年才被确认为丙型肝炎,其后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李则庄缺乏医学常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判决适用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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