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认物权的无因性吗

更新时间:2021-06-29 16:40: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特点,即无论该行为的取得等原因是否合法都不影响该行为的有效性,常见的有票据的无因性。那么我国承认物权的无因性吗?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承认物权的无因性吗

一、我国承认物权的无因性吗

我国是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的。所谓的“无因性”,是指某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其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也就是该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其原因的有效性。传统的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深受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影响,认为应当将一个交易行为中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离,物权行为的效力应当保持稳定,不应受到债权行为的有效性的影响。

目前来说,我国法律中明确了“无因性”原则的,只有《票据法》,并且也不是完全的承认票据无因性,票据法第十条仍然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出于票据流通性、商业惯例等因素,认可了后手权利人的追索权。

二、无因性与善意取得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设立的出发点上,存在很大的不同

无因性理论实现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物权行为是否需要一个原因性的目的规定(内容无因性问题),以及物权行为之效力是否取决于义务负担行为之效力,也就是说,即便不存在第三人,无因性理论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仅存在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凭借无因性理论理顺交易和产权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虽然无因性理论在价值理念上强调了对第三人产权的保护,侧重维护交易的动态安全,在客观上稳定了市场交易秩序,但其本意,并不是要以解决原物所有人、出让人和第三人产权关系为首要出发点的。其更深远的目的还是在于丰富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明确交易中的多重法律关系,促进民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

而善意取得制度从设计之始,就是以关注第三人财产安全、促进流通,保障市场交易秩序为目的和出发点的,“该制度从设计上就是以三方当事人为模型的,也即原所有人、作出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和信赖受让人为有权处分人并与之为交易行为的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适用使得善意第三人仅依自己对公示的信赖,便能获得公信力的保护,得以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确定的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善意取得制度的关注点,更多在于理顺三人或多人条件下的产权关系,而对于二人关系和除产权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并不关心也没有其存在的意义,这就与无因性理论的出发和着眼点有很大的不同。

(二)两者运行的机制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产权关系的运行机制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举例分析之:假使存在原物所有权人A,出让人B与第三人C这三方当事人,在这三者的法律关系中,A出让其所有物给B,B再转手将物让与C。如果A与B 的合同存在瑕疵归于无效或者A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行使撤销权导致合同无效。

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根据无因性理论,A与B之间的交易存在三个合同,即一个A出卖物于B的债权合同和两个A转移物于B与B支付对价于A的物权合同。这三个合同,也即一个债权行为附加两个物权行为。债权合同虽然无效或者嗣后被撤销,但并不导致两个物权行为的无效和消灭。因为债权合同只是之后两个物权合同原因,物权合同才是导致物权变动的和直接原因。也因此,尽管A与B之间的债权合同无效,但物权仍发生流转,所有权已经成功转移到B,再通过B转移到C。A不得对C主张原物返还的请求权,而只能基于其与B签订的债权合同无效而主张B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本案件只存在两个当事人A和B,结果也是一样的,A只能向B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而B为物的所有权人。

(三)两者的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的界限

无因性理论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合同基于一定的瑕疵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缺陷所导致的合同被撤销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无因性理论能够很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产权纠纷,理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与无权处分的情形,无因性理论则适用有限。

三、票据无因性的表现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我国承认物权的无因性吗的信息,由上可知,我国是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的,我国法律中明确了无因性原则的,只有票据无因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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