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1-10-26 18:31: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权行为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一种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债权行为是一种对称,那么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

  一、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是近两百年来民法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其影响横贯整个民法体系。随着我国近些年来民法典的起草,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日趋激烈。

  在我国学者们对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方如学者孙宪忠认为“我国民法在不知不觉中承认了物权行为”。另一方则如梁慧星先生认为 “我国现行法不承认有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概述

  物权行为的理论基石是:

  (1)“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它包含双方当事人归于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的合意,并以移转物权的意思为移转占有或登记等行为,表现了鲜明的目的性,从而具备了契约的全部构成要件。

  (2)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债的意思表示。它的交付的合意,仅在于产生物权变动,使所有权发生移转,体现物权人支配物和行使处分权利的意志。

  (3)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移转物在于交付或登记等方法进行公示。

  (4)物权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为物权的变动,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为债权的变动。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正是基于以上阐述,萨维尼抽象概括出物权行为的理论,亦称“抽象物权契约理论”。

  该理论包括三项基本原则

  1、分离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意义是,德国法将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是债权法上的契约或者称为合同),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原因行为,后者是物权行为,它们分别各自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当事人为了物权变动为目的和内容所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德国民法中被称为合意,以与债权法中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相互区分。

  2、抽象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意义是,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失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抽象原则是根据分离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

  3、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意义是,当事人所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表示出来,进而决定该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决定物权是否变动。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以后,深受学者们的重视。时值《德国民法典》制定之际,该理论为《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所接受,成为该法典的立法理论基础,因此该理论被称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为《德国民法典》所肯定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也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和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何在

  1、清晰区分各种法律关系,便于准确适用法律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法律关系非常明晰。以买卖为例,则分为三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1)债权行为(买卖契约);

  (2)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之物权行为;

  (3)转移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2、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

  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最重要的价值或者机能,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他们指出:必须将作为原因的当事人的意思与所有权让与的“构成部分”分离开来,否则新的所有人必将依附于前取得者,难以避免因原因关系的瑕疵而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如此,交易势必遭受阻碍。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构成缩小了交易人对权利人的检索范围,在交易之际,人们无须将其视野移出相对人而无限地检索真正的权利人。

  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物权行为理论是近两百年来民法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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