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不同的合同类型。两者是不能混同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越权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在得到权利人追认前,这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一旦签订后就对双方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束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有三种,即:无效,可撤销,待定。
(一)合同无效的情况:
1、合同内容违法的。
2、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联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当事人以合同手段掩盖犯罪活动。
4、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无相应缔约能力且不能为追认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别合同未满足形式要求的。
合同无效都是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胁迫订立的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显失公平。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人的。
2、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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