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1-13 08:44: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胎儿在许多人心里的定义比较模糊,他是否属于一个完成的“人”,众说纷纭。而以法律判别是最好的方式,民法典对胎儿的人格权是认可的。下面和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吧。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规定

  1、总括保护,即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总括地保护胎儿的利益。例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匈牙利民法典》规定:“人,如活着出生,其权利能力应从受孕时算起,出生前300天作为受孕时间,但是允许证明受孕时间早于或者迟于300天,出生日包括在300天之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2、是个别保护,即原则上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在涉及赠与、遗产继承、损害赔偿等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采取这种立法例。《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胎儿在赠与时已存在者,即有承受生前赠与的能力。胎儿在遗嘱人死亡时已存在者,即有受遗赠的能力,但赠与或者遗赠仅对于婴儿出生时能生存者,发生效力。”《法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必须在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始能继承。

  3、是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前苏联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除了继承事项之外,我国法律没有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其他规定。

  三、胎儿保护利益保护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带给有疑问的你一些帮助。找法网小编还会对民法典的其它规定作解释哦,欢迎点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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