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一直受到很多争议的,此次民法典将胎儿权益的保护纳入其中可谓是一项重大的举措,表明我国人民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而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状态还是死体状态将影响到他后续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继承开始时,也就是继承事件发生时,遗产直接移转给继承人。取得遗产需要两个条件:(1)身份基础;(2)继承能力,也就是在继承开始时生存或者是已经受孕的胎儿。由于我国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制度,所以只有法律规定的人才是继承人;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取得财产的人,除了包括继承人,还包括受遗赠人;继承事件发生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而言,作为自然人的,必须生存;而作为法人的,必须存在。通常情形下,权利能力和继承能力是相同的。因此,就涉及对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
《民法典》只列举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这两种情形,一是这两种情形主要涉及胎儿的权利,不涉及义务,这符合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初衷;二是规定遗产继承,也基本延续了《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三是这也与采取个别保护主义立法模式的其他国家的规定保持一致。
胎儿由于是特殊的民事主体,目前法律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但是会根据他从母体分娩后的情况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