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救济分类

更新时间:2021-08-26 10:58: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伴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备,民事权利在不断丰富,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对民事救济权的研究和宣传来帮助民事权利主体维护自身利益,那么,对民事救济权分类的认同是什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权利的救济分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事权利的救济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救济分类

1、根据民事救济的行使主体划分,则民事救济权可分为私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私力救济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凭借其自身的力量进行民事权利补救、复原的权利。公力救济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国家的名义,由既定的国家机关,如法院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权利受损者进行权利补救和复原的权利。

2、根据民事权利主体实施救济行为的时间不同,可以将民事救济权划分为民事权益侵害过程中的救济权和侵害发生后的救济权。民事权利主体利益被侵害的过程中,民事权利主体即可行使其民事救济权,这也是民事主体实施紧急避险权和正当防卫权的合法依据。民事权益侵害后的救济权是防止民事权利主体对紧急避险权和正当防卫权滥用的一种权利设置。

3、根据民事权利主体救济权所表现的具体权利形式不同,可将民事救济权划分为形成性救济权、请求性救济权、抗辩性救济权。

二、民事救济权的概念是什么

民法学上的救济,即指民事权利主体利益受到侵害、损失或彼此权利出现冲突,为了弥补民事权利主体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平复彼此冲突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等相关措施,"民事救济"的本质就是"对民事权利的弥补"。

 三、对民事救济权分类的认同是什么

对于上述几种分类而言,最具有适用意义的应属按照具体权利形式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民事救济权分为形成性救济权、请求性救济权、抗辩性救济权的分类。此种分类为民事救济权最基本的分类形式。

此种分类较其他分类更具加具有优越性。首先这种分类更加容易得到认同,因为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是民法的枢纽型概念。无论从其概念的内涵、外延,此种分类标准以及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受到高度的重视。其次,民事救济权作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保障性权利,此种分类可以从救济权的权利内涵上清晰准确的认识救济权。如请求性救济权,可以清晰的表达出救济权人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侵害危险时可请求侵害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使得原权得到恢复或者赔偿。形成性救济权,其内涵为救济权人基于基础权利被侵害或者侵害危险时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基础权得到恢复或者赔偿。

综上所知,民事救济权分类标准多样,对民事救济权分类的认同不一,而民事权利主体可以积极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来应对民事纠纷。以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救济分类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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