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01-26 17:50: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未成年子女的自然人,若在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合法送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该自然人重新出现,撤销宣告死亡后,却发现膝下儿女已为他人子女。这时该自然人是否能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民法典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因而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行为是有效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二、死亡宣告撤销后对婚姻有什么影响

基于主体存在与否的因素,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但是,婚姻的恢复值得注意:

1、一般而言,如果配偶仍然单身,自撤销宣告死亡自行恢复。可是,如果该配偶向婚姻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除外。

2、如果配偶再婚了,或者再婚后离婚或者其再婚配偶死亡了,也不能自行恢复。

三、死亡宣告撤销后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其子女与他人的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的规定的介绍。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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