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1、明示
(1)口头;
(2)书面:文字、图表、照片、技术工程图片、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
2、默示
(1)在法律行为交往中,任何人都不能将沉默作为表示信号强加于他人。
(2)在民事交往中,沉默往往视为拒绝。
3、关于沉默的具体分析
(1)“沉默”作为表示行为
沉默是积极的表示行为,可适用撤销规则。
约定: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法
依据交易习俗、交易习惯
(2)法定——可推断的行为
事实合同关系、社会典型行为形成的债的关系。
社会给付义务为基础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现代化的大批量交易;
无语言的交付
(3)法定的规范化的沉默:可推断的举动
法定——不做表示,视为同意。
可推断举动的法律效果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存在撤销问题。
(一)意思表示发出的功能——有相对人
1、表意人的行为能力以发出时认定;
2、发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不因之而失效;
3、意思表示错误以发出时认定;
4、意思表示的生效,以发出为要件,未发出的,不得承诺。
(二)意思表示发出的意义及时间
1、无相对人:表示完成时;
2、有相对人:口头:了解时。
书面:进入预期到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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