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务: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故意交付部分仙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6、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7、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8、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二)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1、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2、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3、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4、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三)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利用合同侄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3、双方恶意串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4、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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