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显名,具体如下: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已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晓并认可,则无需再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3.公司已经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视为已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4.隐名股东始终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法院会认定该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5.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有效。找法网提醒,即使该股东非工商登记的股东,也可据此享有以隐名股东身份持有的股权。
6.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隐名股东的特征如下: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代他人持有股权者,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隐名股东的认定方式是,依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达成的协议来认定。或者如果隐名股东能证明本人履行了出资义务,也实际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利的,也可认定为隐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