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的种类包括:
1.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期限到来之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效力的合同。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
2.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
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具体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合同。
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找法网提醒,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以,附期限合同有两种: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