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就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对于这一点,已有共识。但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性质认识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效果。目前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留置权,一种认为是法定抵押权,还有一种认为是优先权。具体需要看自身的理解。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按照建设合同的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仍未给付的,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可以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一般认为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对抗一般债权的效力。但对于属于何种担保物权则不无争议。对此,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留置权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留置权。
2.法定抵押权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
3.优先权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持这种观点的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既不是法定留置权,也不是法定抵押权,而是一种法定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