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最大的区别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的种类有:
1.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期限到来之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效力的合同。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
2.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
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具体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后。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找法网提醒您,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