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没有通知义务。但合同当事人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应符合的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
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
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找法网提醒您,附条件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