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人的法律程序有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人;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法官裁判变更监护权。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变更监护人的法律程序有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人;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法官裁判变更监护权。
监护权转移方式有五种,包括法定转移、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意定监护、法院指定。监护权转移就是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当然监护权转移后责任也由他人承担,具体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等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