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解决了被代理人没有时间和能力不足的问题;民事代理行为源于代理人的代理权;民事诉讼的代理是有很多种的,包括一般代理、授权代理、全权代理等。那么,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是什么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是什么
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二、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1、民事代理行为源于代理人的代理权。而代理权的产生又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可以认为是法律授予的代理权(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二是约定的代理权,来自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只要是在法理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根据个人意志来决定的。代理权具有核心性。
2、虽然民事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之外的代理人代尔为之,但是其代理行为必须由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不能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3、由所代理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比如律师代理打官司)。
4、在代理关系中,相当一部分的代理行为是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相对代理关系人被称为第三人,该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容忽视的,第三人对于民事义务履行与否,履行质量好坏都直接决定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是否得以实现。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