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是,隐名代理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第三人不知道的代理形式。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委托人。
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是: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而间接代理是代理关系的再次委托。因此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一般不属于隐名的情况。
对于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
3.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4.无确切证据证明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
找法网提醒您,某一代理行为只要同时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就可依法认定为隐名代理,并产生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该条规定一方面降低了隐名代理下代理人的责任和风险,另一方面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使合同得以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商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不应拘泥于传统的显名代理,完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代理形式,实现各自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