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8-12-24 17: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并且大多时候不能轻易解决需要走诉讼流程。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公司纠纷的管辖权的应该如何确定?合伙开公司纠纷处理方案是什么?公司纠纷的特点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公司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

  一、公司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

  《新民诉法》规定了公司内部关于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公司案件管辖法院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再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前有关公司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使用普通的地域管辖,也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原告,如果被告在外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需要到公司所在地调阅资料,可能不便利,因此,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不是所有的涉及公司的案件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是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仍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的规定。

  二、合伙开公司纠纷处理方案

  1、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下接第四版)(上接第三版)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2、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3、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

  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三、公司纠纷的特点

  通过将公司纠纷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相比较,可以总结出公司纠纷的以下特点:

  1、公司纠纷在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

  2、公司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

  (1)公司纠纷起因于对公司法所规定的特殊的公司法权利义务的违反;

  (2)公司纠纷的主体虽为平等主体,但纠纷主体多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

  3、公司纠纷的类型具有多样性。公司中相关权利义务主体众多,既有公司、股东、公司管理者,又有公司的债权人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纠纷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公司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是:公司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人员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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