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在相关监管部门“三天一小检、五天一大检”的严格监督下已趋于良好,但仍不乐观,时不时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有哪些
1、监管主体分散。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部分消费者知晓却投诉无门,没有一个单位能对此事进行有效控制,即使存在一些有责任牵连的单位或部门,但他们没有行使有力的监管或者说是监管不到位,使之监管信息较少,加之单位或部门间信息不共享,致使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漏洞。
2、监管手段欠缺。很多地方出现的安全事故,存在一种问题,即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制度,与当地的实际不相符合,地方执政者生搬硬套,或不经推广的实施,造成经商者对安全食品标准、法律责任等政策的模糊,和地方行政者的不认同,已经监管手段的不切实际,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应该说,上面两项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保证食品安全,不只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提升公民道德意识,只有每个人的综合意识提升了,才能有一个美好稳定的社会,才不缺少对食品的安全感。
二、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一)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也应负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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