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民事诉讼更为高效,我国对于一些众所周知或者自然定律的事项是规定了当事人免除举证的,那么究竟民事证据免证规则是怎样的?民事证据免证规则有何变化?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修改。
由于仲裁机构并非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仲裁裁决本身不属于公文书证,因此对于仲裁裁决的反证不需要按照公文书证的标准,达到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程度,而应当按照私文书证的反证标准,以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作为其反证标准。
2、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缩为“基本事实”。
考虑到已生效裁判所审理认定的基本事实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重点查明的事实,本身已经过严格的质证与审查程序,故对该项免证事实的范围缩限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证据免证规则是怎样的、有何变化的内容,需注意修改后的免证规则是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