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1993年3月26日作出(1993)韶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金养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1993年7月5日作出(1993)粤高法刑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阿*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金养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服刑期间减刑7次,共计5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阿*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阿*监狱认为,罪犯欧金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金养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金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欧金养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欧金养,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阿*监狱二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春华
审判员张韫
审判员李宁宁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