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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x,张*x,迟x,赵xx盗窃,妨害作证,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刑诉(2013)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x犯盗窃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x、迟x、赵xx犯包庇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x、张*x、迟x、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一x在天津*医院停尸房东侧盗窃张*x停放于此的津QQ8595号夏利汽车。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张一x、张*x驾驶该车在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玉田庄旧货市场被民警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张一x指使张*x、迟x、赵xx作假证明。被告人张*x、迟x、赵xx在明知该车系盗抢车辆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包庇被告人张一x。经鉴定,被盗夏利车价值13000元。

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张一x、张*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赵xx、迟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等相关证据,用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张一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迟x、赵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一x一人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向本院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一x承认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x承认指控事实。

被告人迟x承认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xx承认指控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一x来至天津*医院停尸房东侧路边,将张*x停放于此的津QQ8595号夏利车盗走。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张一x、张*x驾驶已更换牌照的该车在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玉田庄旧货市场被公安民警查获,车辆被查扣。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张一x指使被告人张*x、迟x、赵xx作假证明,谎称该车系被告人张*x在静海县运河西一加油站旁购买,买车时由被告人张一x、迟x陪同,买车的钱由被告人赵xx提供,并且伪造了购车协议。后被告人张*x、迟x、赵xx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经鉴定,被盗夏利车价值13000元。

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张一x、张*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赵xx、迟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四x、陈*、张*、张*x、杨xx、张*x、刘xx证言,被告人张一x、张*x、迟x、赵xx供述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笔录、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一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x、迟x、赵xx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一x一人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四被告人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一x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一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扣除已羁押一个月,至2014年11月4日止。罚金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孙*执行)。

被告人张*x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迟x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xx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静刑初字第449号
  •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一x,男,1981年5月23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6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3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取保候审,12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静海县看守所。

  • 被告人张*x,男,1989年1月1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迟x,女,1989年2月8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赵xx,女,1951年8月20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军

  • 人民陪审员刘玉芳

  • 人民陪审员张素梅

  • 书记员李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