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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戴维江等贪污罪,刘**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戴*、刘*犯贪污罪,被告人刘*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5年1月7日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抚刑初字第306号
  •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戴维合,中共党员,原抚*农牧水产局榆关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2014年4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宁县看守所。

  • 辩护人吴*,河北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王*,河北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戴*,中共党员,农民。2014年2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抚宁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3月11日转取保候审。

  • 辩护人单东臣,河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群众,农民。2014年3月3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4月27日抚宁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日被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周*,河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群众,农民。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抚宁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5日转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呼元才

  • 审判员刘玉起

  • 人民陪审员岳香红

  • 书记员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