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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永明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上官永明无驾驶资格驾驶经检验驻车制动不合格的苏A小型轿车,沿本区横梁街道陈钟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街道新篁敬老院附近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上官永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上官永明弃车逃离现场,并指使戴*(已判刑)替其顶罪,并安排证人蒋*、杨*、付*等人作伪证,意图逃避罪责。之后,在公安机关就该起事故进行调查时,戴*称系其驾车造成事故。蒋*、杨*、付*向公安机关作证事故发生时系戴*驾车。2013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发现上述人员有作伪证的嫌疑,遂对戴*再次审查,戴*承认了其代上官永明顶罪的事实。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上官永明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上官永明案发后就交通肇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蒋*、杨*、万*、王*、张*、郑*等人的证言;公安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驾驶证办证核对证明、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此外,相关全案的证据还有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明被告人前科情况;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年龄等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上官永*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亦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上官永*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上官永*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上官永*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所犯交通肇事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上官永*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上官永*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上官永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3)镇刑执字第3758号刑事裁定书”中“对罪犯上官永明予以假释”的裁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二个月十七日与新犯两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六刑初字第85号
  •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上官永*,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2009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处以一年的劳动教养;2012年3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8月6日被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叶萍

  • 代理审判员陈岩

  • 代理审判员吴春俊

  •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