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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与邢*妨害作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曹*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邢*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曹*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邢*、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邢*、曹*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邢*、曹*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邢*、曹*撤回上诉。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刑终字第267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南京*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 辩护人李*,江苏*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淳区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 辩护人陈*,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建飞

  • 代理审判员李涛

  • 代理审判员赵杰

  • 书记员李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