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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郑*的妻子赵*因涉嫌贪污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在赵*被羁押期间,被告人郑*要求XX县XX镇财政所所长钟XX为其提供虚假支出发票并通过开封市看守所干警常*为赵*传递信息,企图为赵*开脱罪责,导致赵*翻供。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XX、常*、赵*、陆XX、孙XX、王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赵*的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尉氏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的证明及被告人郑*的身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尉刑初字第260号
  •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郑*,男,42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范开尉

  • 书记员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