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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安*、安*、赵*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安*、安*、赵*及其辩护人闫庆河、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检察院指控,(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2004年冬天的一天,民权县顺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协助民*民法院干警执行过被告人安*家的社会抚养费后,次日上午,被告人安*、安*伙同其家人到顺河乡人民政府辱骂工作人员,并将包村干部何*的衣服撕破,致使乡政府的工作无法进行。2、2008年秋天的一天,因群众举报被告人安*超生,民权*计生办及其上级部门对被告人安*的丈夫董*调查后,被告人安*、安*、安*、赵*到顺河乡人民政府辱骂工作人员,致使乡里的各项工作无法进行。(二)、妨害作证罪:2012年夏天,民*民法院审理安*涉嫌故意伤害罪期间,被告人安*、安*到民权县顺河乡大安村,让安*夫妇出具虚假的证言材料,以证明安*没有打伤他人,致使案件延长审理。(三)、寻衅滋事罪:1、2011年6月6日上午,李*等人在顺河乡南街清理乱摆放摊点时,被告人安*无故辱骂、殴打李*等人。2、2011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安*的外甥张*将衣服忘在顺河乡至民权县的2路公交车上,后将衣服找回,被告人安*得知后无故辱骂跑公交车的人员郝*、马*。3、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安*在民权县顺河乡街上见到马*吃过早点后,无故辱骂马*。4、2012年4、5月份的一天,公交车司机马*在民权县顺河乡张楼村被告人安*家门口调头时,被告人安*辱骂并强行向马*要10元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安*、安*、安*、赵*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安*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向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安*、安*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被告人安*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系首要分子,安*、安*、赵*系积极参加者,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安*辩称,关于聚众冲击乡政府一事,第一次其去了时间太久记不清了,第二次是找领导评理去了,两次都没有骂人也没有闹事。找安*作证有这回事。关于寻衅滋事的四起指控其都没有骂人也没有给马*要10元钱。陈述阶段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安*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是首要分子没有证据证明安*起召集和组织作用也没有聚众,此项罪名不成立。寻衅滋事四起均属事出有因且情节显著轻微既使是骂人了也没有造成啥后果也不应按犯罪处理,何况第一起属李*不文明执法又造成安*受伤最后以乡政府赔偿5000元了结更不能再以寻衅滋事来处理。被告人安*、安*、赵*辩称闹乡政府一事证人证言夸大其词没有那么严重,有些地方严重失实,最后陈述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赵*辩护人的意见是赵*犯罪情节较轻不宜按犯罪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2004年冬天的一天,民权县顺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协助民权县人民法院干警执行过被告人安汝强家的社会抚养费后,次日上午,被告人安*、安汝强伙同其家人到顺河乡人民政府辱骂工作人员,并将包村干部何*的衣服撕破,致使乡政府的工作无法进行。

2、2008年秋天的一天,因群众举报被告人安*超生,民权*计生办及其上级部门对被告人安*的丈夫董*调查后,被告人安*、安*、安*、赵*到顺河乡人民政府辱骂工作人员,致使乡里的各项工作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安*的供述,证明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只记得当时其儿子两、三岁时,因计划生育的事,其姑安慎芝、姑父赵*、哥安汝锋去乡政府闹过事,当时其没去。他们是吃罢早饭去的中午才回来,听*说在乡里闹了一上午,跟一个管计划生育的干部吵架了。其姑脾气恁孬,肯定骂了。

(2)、被告人赵*供述,证明2008年种上麦时一天早上,安*到其家说有人举报她计划生育超生了,乡干部正在调查,俺媳妇一听说,就让其骑摩托带她去乡政府评理去,一进乡政府大院,安*就喊:“谁举报俺超生,跟谁没完”,安*和安*也骑摩托车去了,到主抓计划生育领导的屋里,安*拍着桌子和领导吵,安*和安*也和这个领导吵,乡里围观很多人,安*、安*、安*骂这个领导了,安*和安*要打这个领导,被围观人拉开了,当时安*2个孩子,其没骂只是跟领导说说理。安*去乡政府闹过几次其记不清,其听她说,有一次是因为安*计划生育的事情也去乡政府闹过。

(3)、被告人安*当庭供述两次去乡政府闹事其都去了,笫一次有其父亲和孩子,第二次有其姑父赵*、妹妹安*,其姑安慎芝去没去其不知道。

(4)、证人董*的证言,证明在2008年秋天的一天,因其超生的事乡里的张一鸣付书记等人把其从学校叫到乡里调查,安*听说了,她与赵*到乡里闹了,这事是其听其妻子安*说的。

(5)、证人张一鸣的证言,证明好像是2008年秋天,其与薛*、安*等人去董*(安*的丈夫)的住处调查超生的事,安*进院就骂,薛*解释她也不听,其三人工作无法开展就回去了,后民权计生委的赵*人让配合找董*调查,后其和薛*在其办公室说调查董*时,9点多,安*和赵*、安*、安*在乡政府骂,安*领人冲进其办公室,把桌拍的“啪啪”响,还骂其,其向她解释她不听,还动手掀其的板凳,其趁机出去,在院子里有几十口子,乱哄哄的,整个乡政府的工作都停了,安*领人又撵到院子里一个劲的骂,挖其的脸,其躲开了,安*骂着打其,被乡干部拉开,赵*骂骂咧咧地说:“妈那个X,我今天记住你张一鸣了,非把你轰出顺河不可”,张*把其拉一房间里,其看见安*、赵*、安*都在那骂,到11点多,他们骂完才走。后薛*对其说董*把社会抚养费交民权计生委了。听说安*敢到乡政府谩骂,是因为她多次到乡政府闹事没人敢惹她,安*有5、6个孩子,但社会抚养费一分不交,民权法院到安*家执行社会抚养费,安*到安*家帮助阻挠,才没执行成功,后安*、安*领6、7人到乡政府闹事谩骂,围攻何*,把何*的袄都撕烂了,在乡政府闹一上午,没受到法律制裁。

(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8农历7、8月份,一天上午9点多钟,在顺河乡政府,其听见有人??骂,见安*领着赵*、安*、和一妇女后面跟一帮人,安*、安*、赵*骂着到张*办公室,安*拍着桌子骂,说有啥证据说他们超生了,张*向她们解释,他们不听,安*就掀张*坐的椅子,还骂着,安*也拍着桌子骂,说有啥证明董*超生了,说吓着董*的孩子了,赵*也嗷嗷叫,张*到院子里,安*撵到院里,安*骂着还往张*脸上挠,没挠住,其也向他们解释,赵*嗷着说:“我知道你是张*,我非把你轰出顺河,不信咱走着瞧”,其和杨*把张*拉到屋里,安*、安*在院里骂个不停,什么难听骂什么,安*、安*、赵*他们骂1、2个小时,才离开。从上午9点多到11点多,整个乡政府都乱完了,都没法办公,都停了,围观群众100、200人,象赶集似的。

(7)、证人薛*的证言,证明2008年冬天,张*带领其和计生办全体到董*(安*的丈夫)的住处调查超生,安*进院就骂,其向她解释她也不听,让滚,其几个人就回乡里了,后民权计生委的赵*人让配合找董*调查他超生的事,到9点多,其和张*说调查董*时,安*和赵*、安*、安*在乡政府骂,安*领人冲进张*办公室就骂,张*给他们解释他们不听,还动手掀张*的板凳,安*也骂,张*到院里,安*、安*、赵*、安*撵到院里,围了很多人,安*祖奶奶万奶奶地骂,并抓张*的脸,安*也上去打,都没打住,赵*嗷着说:“我今天才知道你就是张*了,我非把你轰出顺河不中,不信咱走着瞧”,安*他们在乡政府骂1、2个小时才回去。后来,董*把社会抚养费交到县计生委了。那天安*没骂,只是指着其几个对安*说:“就是他们几个去调查俺的,你们有啥证据证明俺超生”。

(8)、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8年9、10月份一天9点多钟,安*领着安*、赵*、安*到乡政府,安*拍着大腿骂着,安*指着张*说:“他们几个去的”,安*骂着到张*办公室,桌子拍的“啪啪”响,张*向他们解释他们不听,安*、赵*都骂着,安*骂着掀张*坐着的板凳,张*趁机出门,安*撵到院里骂,他们都撵出来,安*骂着要打张*,安*也动手打,都没打住。赵*也骂:“妈那个X,你咋知道他超生了,我非把你轰出顺河不可”,当时围观群众有100多人,乱哄哄的,啥工作也干不成,张*、杨*等人把张*拉另一房间,安*他们骂了2个多小时才走。并证明董*在2010年主动承认超生,并把社会抚养费交到县计生委。安*霸气的很,经常到乡政府骂骂咧咧的找事,没人敢惹她。

(9)、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左右,一天上午9点多,其看见安*领着安*、赵*、安*到顺河乡政府找事,安*拍着大腿蹦腰高骂着到张一鸣办公室,骂的声音很高,“啪,啪”拍着桌子,张一鸣向他们解释,他们不听,安*、赵*也骂,张一鸣趁机出来,他们又撵到院里骂,安*伸手打张一鸣,安*也伸手打,都被拉住了,赵*骂骂咧咧的,乡政府干部和围观群众有百十个人,乱哄哄的啥工作都停了,骂了将近两个小时他们才离开。

(10)、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8年或2009年一天上午,黑娘们(安*)带几个人在乡政府大喊大骂,骂谁说她超生了,一蹦腰高拍着裤腿骂,她领的几个人也跟着大??大骂,他们在张*办公室大骂,弄得乡政府根本无法工作,外边来很多人看,闹腾2、3个小时。

(11)、证人赵*的证言,证明3、4年了,一天上午9点多,黑娘们(安慎芝)、赵*等人骂着、气势汹汹地到乡政府,他们围着张一鸣骂,好像是因为计划生育超生的事,快到中午时,他们才走。乡里的干部和街上的老百姓都去了,跟赶集似的。

(1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董*有两个孩子,2008年或2009年冬天,顺*生办主任薛*等人调查过董*超生的事。后来,董*主动把社会抚养费交上了。

(13)、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08年农历8月份,薛*说有人举报董*(安*丈夫)超生,张一鸣和县计生委的找董*调查,一天上午9点多,安*、安*、赵*围着张一鸣骂,安*拍着大腿一蹦多高,骂的很难听,上去要抓张一鸣的脸,安*也冲上去打张一鸣,被拉住了,安*、赵*都在那骂,当时,安*也嗷:“你们有啥证据说俺超生了,你们凭啥调查俺”,街上几十个群众和乡干部都出来看热闹,折腾两个小时,才离开。2004年11月份,安*超生不交社会抚养费,县法院去执行,安*、安*强烈阻挠也没执行成。第二天8点左右,安*、安*家两口子等人到乡政府骂,安*指着何*喊:“就是他个孬种领着法院去的”,安*、安*撕住何*的衣领,安*说昨天吓住他孩子了,袄都被撕烂了,何*趁机躲起来,他们找不到一直骂到上午11多才离开。

(14)、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8年农历7、8月份一天上午9点多,安*领着安*、赵*、安*到乡政府,安*拍着大腿一蹦多高骂:“妈那个X,恁哪个孬种去调查董*了等”,安*对安*说就*等人去调查的,安*领人到张一*办公室骂,张一*向他们解释他们不听,安*、赵*都骂张一*,张一*趁机出来,他们撵到院里,安*拍着大腿骂要打张一*,安*也上去打,都被人拉开,赵*也骂,乡干部和围观的群众有一百多人,乱哄哄的,他们在乡政府骂了近两个小时,才离开。至2010年听说董*把社会抚养费交县计生委了。2004年11月份一天,何*配合民权法院执行安*家的社会抚养费未果,第二天早上7点多,安*、安*开着机动三轮车,车上还有几个人,在乡政府骂,说吓住他孩子了等话,安*、安*骂何*,让给他孩子看病,把何*的袄都撕烂了,其几人把何*锁一房间里,安*等人站在乡政府院骂到11点多才离开。

(1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8年9、10月份一天上午9点多,安*领着赵*、安*、安*在乡政府骂,安*拍着腿一蹦腰高骂,安*也骂,他们冲到张一*办公室骂,赵*、安*也都骂,他们从屋里撵到外面骂张一*,张一*向他们解释他们不听,安*、安*先后伸手要打张一*,被拉开,赵*也骂骂咧咧的说非把张一*轰出顺河不可,乡干部和围观群众百十口子,张*把张一*拉另一房间,他们骂了近两个小时才离开。2004年冬天的一天,上午8点左右,安*、安*等人还有小孩在乡政府院里骂何*,安*、安*骂着把何*的袄都撕烂了,何*趁机躲起来,他们挨个房间找,没找到,后来其就走了。

(16)、证人张亚军的证言,证明2004年11月份一天上午,安*开机动三轮带着安*等人到乡政府院里大骂,说谁举报他们了,安*骂的最厉害,他们围着何*骂,把何*往机动三轮车上拉,把袄都撕烂了。弄得乡政府院里乱糟糟的,无法安心工作,后乡里几个人把何*拉走,他们挨个屋找没找到,一直骂1、2个小时才离开。另证明听说2009年因计划生育罚款的事安*他们在乡政府张*办公室大闹一场,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7)、证人安*的证言,证明8、9年前的冬天,法院和乡干部把安*家四轮车头执行走了,安*找到其(当时其是村干部),把罚款交给其,让其说忘上交了,其把罚款交乡财政所后,其和安*把车开走了。安*对其说,他和他姑跟法院的闹了,第二天,他们一班人又到乡政府闹一上午。王*当时也给其打电话说安*、安*领家人在乡政府闹,胡??乱骂,把乡里弄乱套了。

(18)、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不是2004年就是2005年其和法院的人去执行安*的社会抚养费,安*、安*两个人嗷嗷叫,大骂,最后执行走一个四轮车头。

(19)、证人杜*的证言,证明2004年11月份,乡干部配合县法院执行安*家的社会抚养费,安*掂个棍子拦门口还骂着,安*比安*还狂骂着,大家都回来了。第二天早上7点多,安*开着机动三轮车带着安*、安*他媳妇、他父母、他的几个孩子一到乡政府就骂,安*、安*几人围住何*乱骂乱撕,硬往机动三轮车上抬,安*用头往何*身上撞,袄都撕烂了,杨*把他拉办公室反锁里面,安*、安*等人骂个不停,挨个房间找,一直闹到11点多才骂着走了。

(20)、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04年11月份,其与何*等乡干部配合县法院去执行安*家的社会抚养费,安*掂个棍子站门口骂着,安*也在那骂着,没执行成大家都回来了。第二天早上8点,安*、安*及他媳妇、他父母、他的3、4个孩子到乡政府骂,安*、安*抓住何*的棉袄骂,安*用头往何*身上撞,安*的媳妇、爹娘都围着何*骂,硬往机动三轮车上拉,把何*的袄都撕烂了,乡干部把何*锁一办公室里面,安*、安*等人骂个不停,挨个房间找,一直闹到11点多才走了。

(21)、证人何*的证言,证明可能在2005年11月份,其与乡政府干部配合县法院执行安*家的社会抚养费,安*、安*大骂不让执行,大门没进去都走了。第二天早上8点,安*、安*及他媳妇还有3、4个孩子、他父母去了乡政府大院,安*、安*大骂,说谁把他们报法院了。安*指着其骂:“就是你个孬种领着法院去的”,他和安*撕住其的衣领,骂的很难听,安*、安*撕住其又往机动三轮车上拉,把其的棉袄撕的稀烂,被其他乡干部劝开,杨*把其拉他屋里锁住门,安*、安*他们挨个屋砸门找其,没找到,在乡政府院里骂,闹腾到上午11点多才走。

(22)、证人安*、安*、陈*的证言,证明安*在2004年10月份在民*验中学跟着安*干建筑活,中间他请过几次假回家,有一次是因安*计划生育超生的事找他,把他的四轮车头弄走了,后*从乡里给要回来了。

(23)、书证,民权法院证明,证明2004年,民权法院接到申请,去执行安*家的社会抚养费。董*2009年交到民权县的社会抚养费票据共计款18000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妨害作证罪:2012年夏天,民*民法院在审理安*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期间,被告人安*、安*到民权县顺河乡大安村,让安*夫妇出具虚假的证言材料,以证明安*没有打伤他人,致使案件延长审理。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安*的供述,证明2012年夏天,安*对其说律师说得找安*家两口出份证言,其二人就去安*家,安*对安*俩口子说,希望他们各出一份证言,安*能早点出来,安*从她包里拿出两份证言材料,安*抄一份捺上手印,张*不识字,是安*的女儿安得改抄的,张*捺的手印。

(2)、证人安*、张*的证言,证明安*和安*找过其多次,主要是问安*和王*吵架的情况,其说没看见咋打的,只知道吵架了,那天晚上,其请客吃饭去了,就其女儿在家,他们上其家等到其回来,主要是让其给安*作证,安*从布书包里拿出两张纸,上面写有字,给其俩口子每人一张,让二人抄,张*不会写字,就直接在那纸上签名的地方按了指印,安*自己抄写的,按的手印,目的是让证明安*没有打王*,好让安*早点出监狱。

(3)、证人安*的证言,证明其爸妈请工人吃饭,其在家看着工地,安*、安*到其家找其爸妈,他们手里掂着书包之类的东西,等其爸妈回来后,他们进屋里说事,其在外面看工地。

(4)、安*、安*自带的证言材料和安*照抄的一份,张*签名按指印的一份证言材料,证明安*没打王*。

(5)、安*出庭作伪证的庭审笔录,证明安*没打王*。

(6)、民权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12月12日民权法院以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寻衅滋事罪:1、2011年6月6日上午,李*等人在顺河乡南街清理乱摆放摊点时,被告人安*无故辱骂、殴打李*等人。2、2011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安*的外甥张*将衣服忘在顺河乡至民权县的2路公交车上,后将衣服找回,被告人安*得知后无故辱骂跑公交车的人员郝*、马*。3、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安*在民权县顺河乡街上见到马*吃过早点后,无故辱骂马*。4、2012年4、5月份的一天,公交车司机马*在民权县顺河乡张楼村被告人安*家门口调头时,被告人安*辱骂并强行向马*要10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

(1)、被告人安*的供述,证明去年收麦时,顺河乡政府干部李*带十几个干部去顺河集上清街,先从其家门口开始,他们把人家卖布的摊掀了,其看不惯,问李*:“你为啥先从俺门口清街,你看俺好欺负是不”,李*说:“就先从你家门口开始,你等着?糯蛄沉ā保?其很生气,就骂他,他打其,掐其的脖子,用脚踢其,还有两个干部也打其,他们把其抬车上,说去派出所,后把其拉张庄路口扔地上了,后其儿子赵*、女婿朱*把其送人民医院,经检查右脚大拇指骨折,右腿膝盖有个坑,花3000多块钱,后顺*出所调解赔其5000块钱。另两年前,其外甥张*坐2路公交车把衣服忘车上,内有1000块钱和身份证、火车票,张*回车上找没找到报警了,后张*通过一远门的奶奶把衣服和钱跟司机和售票员要过来了,但少给300元,其听后很生气,就打电话问售票员巧*,没骂他们,他们不承认拿300元,其跟他们要,后张*说钱退给了。其没有跟司机要过10块钱。

(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6日上午,顺河乡政府领导安排其和杜*、张*、杨*等人去清理街面,制止集上街路两旁摊点乱摆乱放,店外经营等行为,在十字街南路*沿北京饭店门口,一卖鞋、袜的杂货摊占路两米,摊主同意挪开,安*不让挪,说:“不用挪,看谁敢挪,这里就我说了算,乡政府干部算个啥”大骂其等人,其几个就说:“这事和你无关,你管啥闲事”,她就跑家拿把铁锨追着其几个打,嘴里还骂着,没打住人,但把其的衣服撕破了,其几个人让她到到派出所说去,她在车上大骂不止,车行驶到乡政府门口时她下去了。安*平时说话污言秽语,好呈个能,管个闲事,鼓动人家告状上访。

(3)、证人何*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6日上午,其和李*、杜*、张*、杨*等人去顺河集南街清理街面,制止摊点乱摆乱放,店外经营等行为,在北京饭店门口,一卖鞋、袜的杂货摊占路两米左右,摊主同意挪开,安*不让挪,说:“不能挪,乡政府干部算个啥”大骂其几个,其几个就说:“这关你啥事,又不是你的摊子,再无理取闹,辱骂人,不愿意你”,她跑家拿把铁锨拍其几个打,其几个都躲,其趁她不主意把铁锨拦下,其几个让她上车,她在车上大骂不止,到乡政府门口时她下车回家了。

(4)、证人杜*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6日上午,乡里领导安排其和李*、张*、杨*等人去清理路面,在顺河集南街路东沿北京饭店门口对面的马路上,有一货摊停放在路上,其几个让他挪开,摊主配合挪开,安*不让挪说:“这个地方我说了算,不用挪,看谁敢挪,顺河乡政府算个啥,妈的屁,妈的X,看看谁敢”,其几个就说:“你这不是管闲事”,她回家拿把铁锨拍其几人,其几个就跑,她把李*的衣服撕烂了,她的铁锨被何*夺过来了,后来让她上车去派出所,在车上她还大骂不止,到乡政府门口时她下车回家了。安*平时好没事找事,呈个能,赌个博,无理告个状,一副为所欲为的样子。

(5)、证人马*的证言,证明因为安*的外甥坐其的公交车把褂子忘车上,当时巧玲给其和另一车主说了,那人去找褂子了,不知为啥巧玲和那人吵起来,因为这事,安*和其发生四次争执,第一次是2011年收过玉米的时侯一天下午,其在2路公交车上坐着,安*上来问其说她外甥的褂子丢了,少300块钱怎么回事并赌咒说:“谁花了钱死谁家的人”,并骂其,后来被一个司机拉走了。第二次是上午9、10点钟时,在安*家没多远,其下车检查车况,她看见就骂其,骂几句就走了。第三次是2012年3、4月份8点多,其去庄*像吃早饭,其看见安*就躲着她没躲开,她骂其,其也骂她一句,就走过去了。第四次是其开豫N91638公交车在安*门口拐弯调头,她骂其,又跟其要10元钱,说是门前的路压坏了,其知道她不好惹就给她10元钱,她仍骂,骂的可难听,时间还长,宋*、张*等人把她劝走了。另证明安*还和郝*发生过矛盾,骂过她,顺河集上的人都知道她不好惹,是个无赖泼妇,简直就是一村霸。

(6)、证人郝*(郝*)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安*,她说公交车停她家门口都得交100元钱,开车的都不愿意交,她不让车在她家门口停,马*在她家门口拐弯时,被安*拦住非要10块钱,不给钱不让走,马*给她10块钱才让走了。另证明2011年秋天的一天中午,有人把运动服上衣忘在公交车上,衣服里还有个钱包,一个20多岁的男孩过来找衣服,说话很难听,都说没见,那男孩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把其带派出所,其没承认,后其回到汽车站,杨*说那是他孙子的,其几个说回去找找,其与老*回到顺河,查查有700块钱,还有一张火车票,一张身份证,姓张,其给杨*打电话说了,她说她孙说有1000块钱。下午车到民权汽车站,那男孩就拿走了。过有2、3天,安*给其打电话说丢钱的是她外甥,说其拿她外甥300块钱,说其是孬种,其说没拿并赌咒,又过几天,安*还给其打电话说其拿了并骂其,其对杨*说了。

(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其看见乡干部杜*、李*等人清理街面摆摊点,让一卖布的摊点挪,安*芝骂着不让清理,赵电魁也大骂,安*芝骂着掂个铁锹打乡干部,何*上去把铁锹夺过来,乡干部让安*芝去派出所,他们都上车走了。

(8)、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其孙子张*给其说他的褂子忘2路公交车上了,其给郝*打电话说是其近门的一个孙,不是外边的,她说当时没给是因为张*说话难听,骂骂咧咧的,让他进站拿褂子去,过几天,安*打电话骂巧玲说拿张*300元钱了。安*一直不了这事,公交车在她门口拐弯,她收10元钱,不给她就骂,马*没法就给了。另证明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听马*说安*在马*在庄*像边吃早饭时撵着他骂。还证明因马*在安*家门口拐车,安*骂马*了还给马*要10元钱,这事是马*给其说的,马*还给其侄子张*说了。

(9)、证人安*的证言,证明安慎芝脾气不好,好嗷好骂,她说公交车上的人都去她家喝水、解手,在她家吃东西,车也停她门口,她外甥(张佑拓)的衣服忘公交车上还不好好给,没给她面子,她生气,所以找事。

(10)、证人张*、宋*的证言,证明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因马*开公交车在安*门口拐弯,与安*吵架了。

(11)、乡政府证明,证朋2011年6月6日上午,顺河乡政府安排李*等人去清理顺河乡街面,制止店外经营行为,无故被安*辱骂殴打,后安*仍不了事多次到乡政府去闹,上访告状说乡干部打人了,乡政府为了稳定工作,经当地派出所出面,乡政府给了安*5000元钱才算了事。

(12)、安*、安*、安*、赵*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地址。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安*、安*、赵*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安*起主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安*、安*、赵*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安*、安*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安*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向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安*、安*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安*、赵*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可依法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安慎芝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安*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安汝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民刑初字第82号
  •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安*(又名安*),女,1951年2月10日出生。

  • 辩护人闫庆河,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安*(又名安*),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

  • 被告人安*(又名安*),男,1968年1月2日生。

  • 被告人赵*,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

  • 辩护人刘*,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怀钦

  • 审判员王雪峰

  • 审判员孙尚

  •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