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作出(2008)上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诈骗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运成,又名张*,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蔡*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上蔡县芦岗乡麦仁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3日被逮捕,2005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逮捕。现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段桂东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