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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犯妨害作证罪

审理经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报请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4年3月23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李*向驻马*民法院申诉。期间,2003年至2006年,李*采取欺骗、引诱等手段先后指使原审十余名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妨害案件正常诉讼。截止2008年9月,由于李*妨害作证行为导致西平县人民法院对李*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再审一次、驻马*民法院再审二次。严重扰乱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当庭辩解:其没有欺骗、引诱证人作伪证,且取证的方式没有违法的情况。不应构成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辩称:1、西平县检察院自行侦查李*妨害作证,违反受案管辖的范围。2、李*主观上没有妨害作证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欺骗、引诱等手段,不符合妨害作证的特征和要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23日西*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李*向西*民法院、驻马*民法院申诉。再审期间,李*指使原审证人衡*等人改变证言作伪证,妨害了案件正常诉讼、严重扰乱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衡*证言:问:1993年时你给检察院提供的情况属实不属实?答:当时我说的很清楚,现在再让我说我就记不清了。问:当时是你说着检察院的人记着,还是你没说检察院的人就记了?答:是我说着检察院的人记着,跟现在你们一样。问:因为这个事李*找过你没有?答:找过我,找过我多次。他找我的大致意思就是说那事冤枉他了,判他判错了,就想着弄个退休工资,就是说我原来作的证作的不对,考虑到他爱人和我是一个单位的,低头不见抬头见,有一次他和律师一块去找我,律师记录以后让我签个字,我也没有看,反正我说的就是按李*的意思说的。还有一次李*和他爱人通知我去县法院,还给我买瓶绿茶,我去了以后法院的人也是问问我又记记,我和给律师说的一样,也是对李*有利,具体咋说的我也记不清了。

2、张某某证言:问:请你好好回忆一下谈谈当时的情况?答:时间久了,具体细节记不清了,我和刘某某正在上班,刘某某在游泳池边上被人打了,刘某某被一个掏枪的人打了,刘某某倒地上了,后来刘某某被派出所的人抬上车拉走了。事发后检察院找我问过笔录,我把详细情况都给他们说了,他们作的有笔录,我在笔录上签了名并按了指印,这份笔录是最真实的,当时才发生的事情我记的最清楚。问:当时检察院询问你时对你是否有违法行为?答:没有。问:检察院问你的笔录,你说的是不是实话?答:是实话。问:对检察院笔录你能承担法律责任吗?答:我能承担法律责任。问:你回想一下当时李*找你的情况?答:2004年李*找我好几次,这一次是李*领一个人到我家找我,在我家客厅内我和李*他们两个面对面坐的。当时李*说他老了,弄个退休工资,恢复恢复名义,叫我给他做个证,还从他提包里拿出以前检察院问我的笔录复印件,问我当时你看见我打人了吗,我当时说时间久我记不清了,他还问当时你认识我不认识,我说不认识,他说你就不认识我怎么说我打人了。后来他又说我来你也别害怕,检察院问你时你是不是说的假话,我说我不害怕,我当时说的就是实情,李*说别人说的都有水分,问我说的有没有水分,我说当时检察院问我,我肯定不会胡乱说,李*又问我当时具体细节情况,我说我记不清了,他又拿着我当时在检察院说的笔录问我为什么你说是撞,我说记不清了,最后李*让我在他领来的那个人写的东西上签字,我说我也看不懂,李*就让我在那份材料上面签字并按了指印。问:当时李*领的那个写材料的人是否向你出示证件?答:我记不清了。

3、王某某证言:问:你把1993年6月6日晚在西平县游乐园李*和刘某某发生争执一事再说一遍?答: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只记着李*打刘某某,抓着刘某某的头发往地上撞,李*还拿着一个红布包着的枪威胁刘某某,后来刘某某不动了,几个人把刘某某拖到车上拉走了,这以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问:李*打刘某某时候你看的清楚不清楚?答:一开始发生争吵我就过去了,有一个人揽着我的脖子(后来知道是派出所的人)不让我再往里去,所以我看的比较清楚,当时游乐场的经理刘某某还不让我多说话。问:关于这个情况你都给谁作过证?答:给检察院作过证,李*和律师找我作过证,在西平县*级法院的人问过我。问:你把给检察院作证的情况说一下?答:离打架那天晚上隔有几天,检察院的两个同志去游乐场找我,把我通知到游乐场的一个办公室里,要求我把那天晚上的情况如实地说一遍,我就把知道的情况给他们如实地说了一遍,然后我看看笔录签了字摁了手印。

4、杨某某证言:问:你看一下1993年6月13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上被调查人的指印是否是你的?笔录上的签名是否是你的笔迹?(出示笔录进行辨认)答(辨认后)指印是我的指印,签名是我的笔迹。问:这份笔录记录的内容是不是你讲的?答:是我说的。问:这份笔录上你说的是不是实话?答:是实话。问:你看一下2006年4月25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和指印是否是你本人的?答:是我本人的签名,指印是我的指印。问:这份笔录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答:是真实的。问:在这次询问中办案人员对你是否有违法行为?答:没有。问:你看一下2005年12月29日的证明是不是你的笔迹?(出示证明)答:(看后)是我的笔迹。问:你详细谈谈写这份证明的情况?答:李*多次找我,中心是要平反要工资,原来公路段向检察院举报过李*的材料,我估计这份举报材料对李*平反不利,他多次找我做我的工作,说的很可怜,老了连工资都没有,想让我同情他,帮他写证明。我想着他老婆是我们单位的,我碍于情面,就答应李*了。2005年12月29日晚上李*和他老婆李某某到我家,李*坐在客厅西侧长沙发上,我和李某某坐在东边的单人沙发上,李*说让我把段里的举报材料撤消了,我说可以,我用李*带来的纸和在我家找的笔,我按李*口述的内容写的,写完后李*从他自己带的包里拿出印色,我摁上指印后把证明交给李*了。问:从你内心讲你是否愿意给李*写这份证明?答:我不愿意,我很讨厌,但是碍于情面,也为了息事宁人就帮他写了。问:你印象中李*前后找你有多少次?答:李*找我不下10次,李*每次找我都拿着厚厚的案卷材料,都是证人的证言。问:李*每次找你的情况你谈谈?答:我能够记清楚他找我的中心是要我证明他没有打人,我记的最清楚的一次是2007年的8月份,李*到我家说他的案件平反基本上弄好了,地区法院的找我问情况,他领着我到咱*院审判庭接受调查。我到审判庭后,李*没有进屋,之后第二天或是第三天李*又到俺家找我,李把我在审判庭回答的话又口述一遍,让我转变观念,证明他当时没有打刘某某,我就给他出了一个没有打人的证明,李*很高兴的给我称兄道弟,拿着证明走了,这份证明也是我按李*口述的内容写的,大概内容就是他没有打人。李*找我的次数多了,除了上面谈到的外,其他的我记不清了。

5、证人刘某某证言:1993年6月6日我在值班,刘某某在其亲属的陪护就诊,我当时问了病史,作了体格检查,根据病人的叙述和我的检查写了病历,没有其他人授意我故意写的。对于2003年12月21日笔录与事实情况有出入,因为他们记录时只写病历是根据病人自己叙述写的,我说的进行身体检查他们没有写上。李*和他妻子一起到漯河找过我,说他案件要重审,想让我作证,还给我说当时是他们派出所的去执行公务,刘某某打他后他才还手的,李*他因为这个事现在什么也没有了,想弄个退休,我比较同情他,当时不知道他要翻案,只是想他找人协调下弄个退休。

二、书证

1、驻马*民法院(2008)驻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西平县人民法院(2006)西刑再字第01号刑事判决、西平县人民法院(1994)西刑初字第053号刑事判决、驻马*民法院(2007)驻刑一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4年3月23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2006年至今,该案一直在再审过程中。

2、到案经过,证实2008年12月17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将李*抓获。

3、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李*的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为了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的再审,指使证人衡*等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西平县检察院自行侦查李*妨害作证,违反受案管辖的范围的意见,本院认为,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李*妨害作证一案,是基于对李*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渎职犯罪一案补充侦查的基础上,并未违反受案管辖的范围,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主观上没有妨害作证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欺骗、引诱等手段的意见,本院认为,证人衡*、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均证实他们改变证言系李*指使,故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09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驿刑初字第259号
  •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1990年至1993年任西平*出所所长,住西平县公路段家属院。1994年3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作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市看守所。

  • 辩护人肖*,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中和

  • 审判员王辉

  • 审判员殷长河

  •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