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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甲、谢某某、黄*乙、马某某、吕某某、侯某某、黄*丙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这鬼、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乙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庇罪,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庇罪,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丙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甲、谢某某、黄*乙对判决内容不服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裁定:一、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洛南刑初字第00131号
  •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甲,男,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妨害作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被告人谢某某,男,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被告人黄*乙,男,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 被告人马某某,男,2014年3月18日向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吕某某,男,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侯某某,男,2014年6月12日向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黄*,男,2014年5月22日因系网上逃犯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抓获,同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夜江虎

  • 审判员韩正印

  • 审判员陈轲

  • 书记员张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