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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1日以(2012)宝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犯交通肇事、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成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中刑减字第01052号
  • 法院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乔月霞

  • 审判员李长东

  • 审判员齐进飞

  • 书记员沙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