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刘*犯伪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19时许,赵*和童*(已判决)在刘台庄镇小葛庄村郭*家中因琐事与郭*发生口角,后赵*伙同童*等人将在现场拉架的赵*乙打伤。2014年2月23日,赵*、童*找到未到过刘台庄镇小葛庄村赵*乙被打现场的被告人龙*、刘*,指使该二人到派出所作伪证。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龙*、刘*到刘*派出所作出案发当日到过案发现场的虚假证言。
2014年10月24日,昌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龙*、刘*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龙*、刘*供述,证人赵*、童*、赵*的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龙*、刘*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刘*故意做虚假证言意图隐瞒事实真相,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伪证罪。但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农民。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伪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农民。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伪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红梅
人民陪审员郭丹
人民陪审员王洪颖
书记员何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