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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刘*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刘*犯伪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19时许,赵*和童*(已判决)在刘台庄镇小葛庄村郭*家中因琐事与郭*发生口角,后赵*伙同童*等人将在现场拉架的赵*乙打伤。2014年2月23日,赵*、童*找到未到过刘台庄镇小葛庄村赵*乙被打现场的被告人龙*、刘*,指使该二人到派出所作伪证。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龙*、刘*到刘*派出所作出案发当日到过案发现场的虚假证言。

2014年10月24日,昌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龙*、刘*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龙*、刘*供述,证人赵*、童*、赵*的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龙*、刘*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刘*故意做虚假证言意图隐瞒事实真相,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伪证罪。但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刑初字第36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龙*,农民。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伪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刘*,农民。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伪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红梅

  • 人民陪审员郭丹

  • 人民陪审员王洪颖

  • 书记员何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