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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温**等伪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温*、温*、张*犯伪证罪一案,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温*、温*、温*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13年3月28日、29日被告人温*、温*、王*(另案处理)在向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岳*贪污案中,证实岳*利用贪污款购车一事未经村支两委开会研究。同年3月31日,被告人温*、温*二人向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信,证实岳*利用贪污款购车一事是经支部会议开会研究过。同年4月2日被告人温*、温*二人又向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证实之前出具的证明信内容不真实。

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温*丙在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岳*贪污案中所做证言,证实其不知道牌照为冀D帕萨特黑色轿车是村上的还是个人的。同年7月3日温*丙接受岳*聘请的律师调查时所证实内容与在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时所证实内容不一致,证实岳*利用贪污款购买的车是村上的公务车。

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张*向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岳*贪污案中,证实其不知道岳*借其身份证干什么用,没有跟岳*一起去买车。同年7月4日张*接受岳*聘请律师调查时所证实内容与在本院接受询问时所证实内容不一致,证实岳*用其身份证为村上购买一辆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证言,其村支两委有支部书记岳*,副书记温*,支委温*、温*、温安科;村主任温*太,村委温*,其是村会计。村上购买大件物品村干部都要进行两委会研究,涉及财务开支其会参加。最近几年村上没有购进大件物品。近几年村里没买过车。头几年村上有一辆红桑塔纳顶账车,卖了几千元都记了账了。2011年征地时武安市交通局赞助给村上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旧车。2008年以来村上没有开会研究过购买新车辆的事情。其不知道村委会是否向乡镇政府请示过给村上购买车辆。村干部没有在一块儿商量用假手续套钱。书记岳*有一辆帕萨特车,他说借别人的,借谁的、该车用什么钱买的其不知道。

2、证人温入太证言,村支部有书记岳*,副书记温*甲,其是村主任,村委温*,支委温*乙、温*、温安科;村会计王*。村上购买大件物品村干部要进行两委会研究,有时候还召集党员开党员会。2008年以来村里没买过车,2011年征地时武安市交通局赞助给村上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破车,除了这辆车,村上没有别的车。2008年以来村上没有开会研究过购买车辆的事。其见书记开一辆尾号881黑色帕*轿车,牌照记不清。其不知道这辆车是谁的,书记也没说过,也不知道岳*开的那辆车的户主是谁。

3、证人温*刚证言,支部书记岳*,副书记温*,支委温*、温*和温安科;村委有村主任温入太、其,村会计王*。村上购买大件物品村干部都要进行两委会研究,有时还召集党员开党员会。2008年以来村支两委没有买过车,2011年征地时武安市交通局赞助给村上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破车,除这辆车村上没有别的车。2008年以来村上没有开会研究过购买车辆的事情。其见书记开一辆尾号881帕萨特黑色轿车,牌照记不清楚。刚才给其出示武安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3月28日在武安*村委会询问其的询问笔录是真实的,当时检察院工作人员让其看完笔录以后,其在笔录上签的字。该笔录中讲的都是真实情况。

4、证人温旭生证言,支部书记岳*,副书记温*,支委温*、温安科和其;村委有村主任温入太,村委温*,村会计王*。村上购买大件物品村干部都要开会研究,最近几年村上没有购买大件物品。村里没有买过车,2011年征地时交通局赞助给村上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旧车,除此以外村上没有其他车辆。2008年以来村上没有开会商量过购买车辆。其不知道这个事是否向乡镇政府请示过给村上购买车辆,其见书记岳*开过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岳*说借别人的,具体是谁的没说。

5、证人温安科证言,支部书记岳*,副书记是温*甲,支委温*乙、温*和其;村委有村主任温入太,村委温*,温*兼任村委,村会计王*。村上购买大件物品村干部要进行两委会研究,最近几年村上没有购进大件物品。近几年村委会没有买过车。2011年征地时武安市交通局赞助给村上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旧车,除此以外村上没有别的车辆。其不知道村支两委向乡镇政府请示给村上购买车辆的事情。书记岳*开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说是借别人的车,借谁的车其不知道。2013年3月28日接受询问完后,温*甲给我们说那辆帕萨特车是村大队的,其说不知道。当时其、温*、温*都在场。这辆车用什么钱买的、上谁的户其不知道。其村干部没有一块儿商量用假手续套钱的事。

6、证人冯*证言,2010年至今任武*党委副书记,快速路拆迁及绿化带拆迁过程中,东竹昌村干部和岳广元没有和其说过套取拆迁款这个事情。

7、2013年11月21日武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案件说明记载,办理温某乙、温*等人伪证一案中的涉案人员岳*、郭律师、韩*,民警对其多次查找未果。

8、被告人温*甲供述,2000年-2011年底担任东*村委,2012年至今任副书记,负责村水利、林业工作,同时协助征地工作。村支两委具体是支部书记岳*,副书记是其,支委温*乙、温*、温安科;村委有村主任温入太,村委温*,村会计王*。村上购买大件物品村干部都要开两委会研究,最近几年村上没购进大件物品。近几年村里没有买过车,武安市交通局在2011年征地的时候赞助给村上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旧车,除此以外村上没有其他车辆。2008年以来村上没有开会研究过购买车辆的事情,村支两委向乡镇政府请示过给村上购买车辆,书记岳*个人没有机动车辆。以上所说属实。

刚才给其出示2013年3月31日其写的证明材料不是真实的,2013年3月31日晚上8点多,岳*二儿子岳胜爱人郭*打电话叫其去岳*家说说岳*的事儿,9点左右到岳*家,有温*乙、岳*爱人班*、岳*大儿子岳*、岳*二儿媳妇郭*。郭*说关于岳*事你们帮忙出个证明。其问啥事,郭*说让其和温*乙写一份关于那辆车来源的证明。在场的几个人统一说法,然后郭*将她自己提前写好的一份证明材料拿出来,让其和温*乙按照她写的证明材料抄一下,明天送给镇上领导。温*乙先照着抄写了一份,其照着温*乙写的那份证明抄了一份,证明上除其个人信息之外都是照抄的。其和温*乙在证明材料上分别按了手印后将这两份证明材料交给郭*。郭*说明天把两份材料交给武安镇书记、镇长。证明材料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2013年3月28日在东*委会询问其时其所说的内容不一样。检察机关在村委会询问其的材料是真的,其在岳*家写的证明材料不真实。岳*家人一直求其,出于同情,碍于情面才出的证明。岳*买车事情没有开过支部会,村上也没研究过买车的事情。其也没有去和其他村支两委沟通过买车这事。真实情况是2010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太清楚,其和岳*到镇上开会回村的路上,岳*说村里工作量大,想买个好一点的车。其阻拦说怕老百姓娶媳妇等私事用车时会惹人。2010年6月份其见岳*开一辆黑色的新车。岳*没给其说是谁的车,买的啥车,用的什么钱。其也没问岳*。其就知道这个情况。这次笔录说的都是实话,如果再有假话,甘愿接受法律制裁。岳*买这辆车的车牌号冀D。其不知道车主是谁,岳*没给其说过,其不知道买这辆车的钱从哪里出,不知道村上是否出过这笔钱,该村购买大件物品支出需要召开村支两委会研究,但十来年村上也没有购买过大件物品。2008年以来村上没有开会研究过购买汽车的事情。刚才出示的这份证明材料写的不是真实情况,岳*家人一直求其,出于同情,碍于情面,才出的证明。其现在知道错了,这是违法行为。恳请检察机关宽大处理其,其再也不敢了。村支两委没有研究过用假手续套取拆迁补偿款用于其他支出。

9、被告人温*乙供述,2008年以来村上没有开会研究过购买车辆的事情,其不知道村支两委向乡政府请示过给村上购买车辆,不清楚岳*个人有没有机动车辆。2013年3月31日出具的证明是其写的,2013年3月31日晚上8点多,岳*的爱人郭*给其打电话叫其去岳*家说说岳*的事,9点左右到了岳*家,在场人员有温*甲、岳*爱人班爱林、岳*大儿子岳*、岳*二儿媳妇郭*,郭*说关于岳*进看守所的事,让其写一份关于那辆车来源的证明,郭*从她家里拿出来一张提前写好的证明信,让其和温*甲照着上面的内容抄一下,明天她送到镇上,其出于和岳*同事关系,没多想就按照郭*拿出来的那张证明信抄了一遍,签上了其名字和日期。温*甲说文化水平不好,好多字不会写就等其写完了抄其的。证明上除了个人信息之外其他都一样,其和温*甲在证明材料上分别按了手印后,郭*将这两份证明信收走了。随后,郭*又拿出来一张写好的纸条给其,说是计划生育工作和这辆车也有关系,因其负责计生工作,让其照抄一下帮帮忙,签上其名字,郭*说剩下统计员苗乡如和专职员邢*两个人她会去找,其照着她写好的内容写一遍,按了手印就走了。

其所写的这两份证明都是虚假证明。岳*全家一直让其照着郭*拿出来的草稿写,其没多想就写了,感觉这样做不妥当,这不是其真实意愿。该村购买大物件支出需要召开村支两委会研究,但十年来村上也没有购买过大物件,2008年以来村上没有开会研究过购买车辆的事情。

10、被告人温*丙供述,2012年4月份到东*村委会当临时工,其在村委打扫卫生,配合村上干一些零碎活,偶尔也开村上牌照为冀D黑色桑塔纳车。其驾照是2012年8月份办下来的,岳*让其开过一辆牌照为冀D帕萨特黑色轿车,其极少开。其不知道这辆车是村上的还是个人的。

11、被告人张*供述,2010年春天开始热的时候,单位同事岳*找到其说想借一下其身份证,也没说干什么,其就给了他。几个小时以后就还给了其,碍于同事关系其没问借身份证干什么。到现在也不知道借其身份证干什么。其没和岳*一起去买过或看过车。前一段时间,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询问其岳*买车事情时其说了假话,其说没有和岳*一起去买车,不知道别人用其身份证信息买车。其说假话是因为岳*说他买车的事情不想让别人知道。检察院一共对其询问一次,岳*律师在今年7月份一天下午,在武*法院对面精剑律师事务所里对其进行询问,岳*也在场,有些事情其不想说,岳*提出让律师那样写,岳*车是怎么买的,其都如实说了,其不知道东竹昌前任书记岳*买车的事情,当时岳*给其说是他想买车。

12、武安*出所出具的温*乙、温*甲、王*、温*丙、张*无违法违纪证明及户籍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温*、温*、张*在岳*贪污一案刑事诉讼中,其四人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反复作虚假证明,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温*、温*、温*犯伪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甲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乙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其从未证明过岳广元用贪污款买车开过会或没有开过会;只是证明其和温*甲、岳广元在村广播室说过村上需要购买车的事;岳广元是如何贪污公款、怎么买车、过户的事其不知道,故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上诉提出,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原判决量刑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29日原审被告人温*、温*、王*(另案处理)在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岳*贪污案中向检察机关,证实岳*利用贪污款购车一事未经村支两委开会研究。同年3月31日,原审被告人温*、温*二人向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信,证实岳*利用贪污款购车一事是经支部会议开会研究过。同年4月2日原审被告人温*、温*二人又向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证实其出具的证明信内容不真实。同年7月3日温*、温*接受岳*聘请律师调查时又证实岳*利用贪污款购车一事经村支两委开会研究。

2013年3月28日原审被告人温*丙在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岳*贪污案中做证,证实其不知道牌照为冀D帕萨特黑色轿车是村上的还是个人的。同年7月3日温*丙接受岳*聘请的律师调查时证实岳*利用贪污款购买的车是村上的公务车。

2013年3月28日原审被告人张*在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岳*贪污案中向检察机关,证实其不知道岳*借其身份证干什么用,没有跟岳*一起去买车。同年7月4日张*接受岳*聘请律师调查时证实岳*用其身份证为村上购买一辆车。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温入太、温*、温*、温安科、冯*证言;武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案件说明;被告人温*、温*、温*、张*供述;武安*出所出具的温*、温*、王*、温*、张*无违法违纪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乙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其从未证明过岳*用贪污款买车开过会或没有开过会;只是证明其和温*甲、岳*在村广播室说过村上需要购买车的事;岳*是如何贪污公款、怎么买车、过户的事其不知道,故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无罪的理由及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温*甲、温*乙在岳*一案中所做供述及证明信可以证实,在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岳*贪污一案中,对于岳*利用贪污款购车是否经村支两委开会研究的情节,其所做证言前后矛盾;证人王*、温入太、温*、温*、温安科证言可以证实,岳*利用贪污款购车一事确未经村支两委开会研究。故可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温*乙在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侦办岳*贪污一案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是否开会研究买车的情节,反复作虚假证明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温*、温*、温*、张*作为岳广元贪污案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反复作虚假证明,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原判决根据原审被告人温*、温*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故对原审被告人温*、温*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重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邯市刑终字第163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甲,中共党员,农民。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4年5月11日被取保。现住原籍。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曾*温军城),中共党员,农民。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4年5月11日被取保。现住原籍。

  • 辩护人熊*,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曾用名温浩),农民。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现住原籍。

  • 原审被告人张*,系河北省*容管理处职员。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海军

  • 审判员张耀旗

  • 代理审判员闫艳

  •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