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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李*故意伤害罪,钱某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4)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李*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犯伪证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李*、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钱*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张*发生纠纷,其随行朋友被告人袁*、李*与被害人张*互殴,致被害人张*轻伤。被告人钱*作伪证意图掩盖被告人袁*的罪行。被告人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袁*、李*、钱*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张*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及伤情照片,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李*应以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某应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系自首。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袁*、李*、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钱*在苏州工业园区,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张*发生纠纷;其随行朋友被告人袁*、李*遂自行上前殴打被害人张*,致被害人张*受伤。期间,被害人张*持钥匙将被告人钱*、李*划伤。嗣后,被告人钱*向公安机关谎称只有其与被害人张*殴打,意图掩盖被告人袁*等人的罪行。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其左眼部挫伤属轻微伤范畴;被告人李*面部软组织创伤属轻伤一级,其胸上部横条状划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钱*面部软组织创伤属轻伤二级,其左眼部挫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袁*、李*、钱*与被害人张*达成和解协*并赔偿被害人张*人民币1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李*、钱*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张*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袁*、李*故意伤害被害人张*致其轻伤及后被告某

2、病历资料及伤情照片、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等人的伤情情况。

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侦破及三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4、和解协议书、收条,证实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李*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作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袁*、李*均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李*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李*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某故依法对被告人袁*、李*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钱*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李*另致被告人眼部轻微伤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袁*、李*、钱*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钱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园刑初字第0185号
  •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袁*,务工人员。2014年1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务工人员。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钱*,务工人员。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俊

  • 人民陪审员宋生林

  • 人民陪审员胡光

  • 书记员费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