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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贾某某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贾某某犯伪证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0日11时许,阜南县新村镇赵营村大姜庄村民姜*与姜*己两家因旧怨引起纠纷,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被姜*儿子姜*丙持棍击打后摔倒,左肩部着地导致肩关节脱位,经鉴定郭*左肩部损伤达轻伤程度。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郭*、贾某某受他人指使,多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姜*丙逃避法律追究。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郭*、贾某某受他人指使,故意作虚假证言,歪曲事实,意图使犯罪嫌疑人姜*丙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被告人郭*、贾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触犯的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0日11时许,阜南县新村镇村民姜*、姜*家人与姜*家人,因旧怨在该村村民姜*房屋北侧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姜*之子姜*丙持棍击打姜*妻子郭*乙,致郭*乙倒地后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对姜*丙涉嫌故意伤害郭*乙一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郭*甲、贾某某分别受姜*丙父亲姜*指使,多次向公安机关证明称,郭*乙赶到现场后,因路滑,自己滑倒在地。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又向公安机关证明称,2010年3月,郭*乙乘坐姜*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因翻车而受伤。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贾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认其提供虚假证言的事实经过。2012年4月23日,本院在开庭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丙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告人郭*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在现场看到郭*乙到现场后,因路滑,自己摔倒在地。经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甲、贾某某关于郭*乙自己滑倒摔伤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不能吻合,而未予采信。2012年4月25日,姜*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姜*(系夫妻关系)证明:2011年2月10日上午,郭*、姜*得知其儿子姜*与姜*发生打架后,两人赶到现场,姜*用木棍将郭*打倒在地。

2、证人姜*乙证明:案发当日约11时,姜*甲、姜*庚及其两个儿子在姜*乙善屋山后打姜*丁,姜*己、郭*夫妇到现场后,姜*丙把郭*打倒在地。

3、证人姜*戊证明:2011年2月10日上午,其赶到现场时,见“郭*”(姜*丁)外甥开车把郭*往车上抬,说是被姜*庚二儿子打伤。

4、证人王*、王*乙证明:2011年2月10日11时许,几个人在打其二舅姜*,其姥姥郭*乙拄着拐棍从南边过来拉架,“雷*”(姜*庚儿子)拿木棍打郭*乙左胳膊一下,把郭*乙打倒在地,郭*乙一直在说胳膊疼,后被送往医院。

5、证人姜*(系郭*乙儿子)证明:2011年2月10日上午,其母亲郭*乙拄着拐棍到现场拉架时,姜某庚二儿子姜*用木棍(或粪铲子)往郭*乙左肩胛上打一下,把郭*乙打倒在地上,郭*乙说她胳膊被打断了。

6、证人陶*证明:2011年2月10日上午,陶*听到外边有吵闹声,出去看到姜*乙善房子东北有人在打架,有一个人用棍把姜*己妻子打倒。

7、证人朱*证明:案发当日,姜*家属拄着棍从南边来到打架现场,不知道是谁一棍把姜*家属打睡倒在地。

8、被告人郭*甲供述证明:2011年2月10日11点左右,其看到郭*乙拄着棍从西往北去,拉姜*庚儿子姜*,姜*猛一转身把郭*乙带倒。过了年,姜*庚让其说郭*乙是自己滑倒摔坏的,他怕他儿子被抓起来,以后不好结亲。后其两次到新*出所作证时,都按照姜*庚说的是郭*乙自己滑倒的。

9、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正月的一天10时许,姜*和姜*己两家打架,姜*己的家属郭*要撕姜*儿子姜*,姜*一跑,把郭*带倒了。事情过了一个月,姜*侄子姜*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他四叔作证,后姜*找到其说他儿子姜*还小,以后不好说亲,让其说打架的时候是郭*自己滑倒的,其表示同意。后派出所两次对其问话时,其按照姜*说的是郭*自己滑倒的。

10、询问笔录、开庭笔录证明:被告人郭*甲于2011年5月25日、2011年5月26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2012年4月23日出庭作证时,均证明称,郭*乙拄着棍到现场拉架时,因路滑,自己滑摔倒在地。

11、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1年5月24日、2011年5月26日、2011年5月31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证明称,2011年2月10日11时许,郭*乙拄着棍从南边过来,走到姜*乙善房屋东边突然滑倒地上躺着。同时证明称,2010年3月份左右,姜*己骑电瓶三轮车带其家属在他家房子东边翻车了,姜*己家属滚到沟底下,摔伤了。

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证明称,前几次公安机关对其问话中,有部分事实不属实。其赶到现场时,打架已经结束,郭*已经躺在地上,怎么躺在地上的其不知道。是姜*5月22日或23日打电话让其到阜南给他四叔打架的事作证,说郭*是自己滑倒的。还让其说2010年3月份,姜某己骑三轮车带其家属翻车,郭*摔伤,其实这事其不在现场,其不知道。

12、阜南县公安局南公刑法鉴字(2011)第3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郭*左侧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

1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民法院(2012)阜刑终字第00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2012年4月25日,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姜*不服,提起上诉。经阜阳*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00)南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贾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犯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5、阜南县公安局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郭*被公安机关抓获。

16、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17、阜南县司法局新村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该所经调查,被告人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18、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郭*出生于1978年4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出生于1973年4月28日。二被告人均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贾某某作为证人,在司法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为他人隐匿罪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应负刑事责任。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贾某某犯伪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贾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贾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刑初字第00146号
  •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0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洪标

  • 审判员韩颍南

  • 人民陪审员吴迪

  • 书记员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