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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甲过失致人死亡罪、魏*乙包庇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魏*乙犯包庇罪、被告人魏*丙、陈某某、魏*丁犯伪证罪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魏*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被告人魏*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魏*丙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陈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五、被告人魏*丁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魏*甲、魏*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甲、魏*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魏*甲、魏*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甲、魏*乙撤回上诉。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

代理审判员罗*

代理审判员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

附:本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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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漳刑终字第309号
  • 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福建*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2014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辩护人林炳团,福建*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魏*,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原审被告人魏某丁,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