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2009)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伪证罪,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7日晚,中牟县郑*后路俭村村民李*(已判刑)和被告人李*一起,由李*开车将韩某某拉至本村西地,李*在车上抢劫韩某某现金5000元。之后,李*将赃款交给李*,由李*将赃款送到李*家中,交给李*之父李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意图使李*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李*、王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8月24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和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书兰
书记员秦瑞冰